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26日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辦理修正。 |
二、 | 旨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 |
(一) | 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 |
(二) | 整併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標準為2,000元(薦任級以下人增加400元,增幅25%;簡任級人員增加200元,增幅11.1%)。 |
三、 | 檢附「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並刊登於本府主計處網站(網址:https://as.hl.gov.tw/bin/home.php)「相關法令-歲計類法規」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