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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楊雁晴 - 人事 | 2019-09-02 | 點閱數: 743
說明:  
一、 依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84847175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二、 查退撫法第70條及第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如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惟旨揭法條經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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