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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6-10-06 | 點閱數: 56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9月24日府人任字第1150189998A號函暨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銓二字第11560065052號函辦理。
二、 查代理教師係屬未列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銓敘部參酌教育部115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82784號函之意見,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三、 檢附原函及對照表各1份。
  • 376550000A_1150194204_ATTACH1.pdf
    1) 376550000A_115019420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194204_ATTACH2.pdf
    2) 376550000A_1150194204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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