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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真園 - 學務 | 2026-09-07 | 點閱數: 16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衛生局115年8月19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27337B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圖卡(如附件),內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請各校參考運用並配合宣導推廣。
  • 376550000A_1150167434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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