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115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154000993號函暨教育部115年7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62790號函辦理。 |
| 二、 | 茲因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核定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導師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原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修正後為4,000元。 |
| (二) |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2,800元,修正後維持2,800元;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900元,修正後維持900元。 |
| 三、 | 旨揭加給表附則第2點,原定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自115年2月1日生效,修正為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 四、 | 有關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部分,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權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