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教署115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1665B號函辦理。 |
| 二、 | 編制標準重點如下: |
| (一) | 配合《學生輔導法》第10條修正,員額編制長程目標調整為: |
| 1、 | 國小:20班以下1人,每增20班增置1人。 |
| 2、 | 國中:12班以下1人,每增12班增置1人。 |
| (二) | 採逐年配置達成: |
| 1、 | 國小預計121學年度完成。 |
| 2、 | 國中預計117學年度完成。 |
| 三、 | 本府後續將配合國教署修正規定檢討修正相關法規;現階段各校輔導教師員額核定,仍依國教署最新修正基準辦理。 |
| 四、 | 檢附原函、修正規定暨附件說明等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