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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6-03-12 | 點閱數: 8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11851號函,併復貴校115年1月28日樂國人字第1150000339號函。
二、 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後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5040號函略以,自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符合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十規定,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8年及11年,且表現優良者,分別給與第1次及第2次久任之獎金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該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再請貴校依規定自行認定。
三、 次查國教署114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26941號函略以,有關問答集Q17、Q17-1及Q21略以,代理教師因聘期屆滿,原任學校無繼續開缺,新任職於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認其有久任於偏遠地區學校之意願,得以併計年資;長期代理教師續聘聘期已屆滿,其參加原任學校甄選未上,新任職於其他所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一節,其年資應不得併計;有關非可歸責教師之事由,因教學現場樣態多,尚無法逐一列舉,請各學校或主管機關先行認定。是以,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請領時間(滿8年及11年)具有調校之情形時,請各校函報本府以確認校長是否屬不可歸責當事人之情形,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發放偏遠久任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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