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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訪客 - 公告欄 | 2025-07-16 | 點閱數: 2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3067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 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 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條文立法意旨略以,考量國民中小學生之成熟度 及賦予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爰學校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 會議,倘學校有學生自治組織者,得優先邀請學生自治組 織之代表;惟受邀列席之學生並不計入校務會議之出席人 數,且學校已完成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之程序時,縱使 該受邀學生並未列席會議,亦不影響開次校務會議之合法 性。

四、為落實上開規定,請各校於校務會議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列 席,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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