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3月4日府教課字第1140042871號函辦理。
二、為使國民中小學教師於學習評量及作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以下簡稱AI),能有依循之原則,教育部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作為教師引導學生使用AI工具進行評量及作業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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