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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5-02-12 | 點閱數: 14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 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 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構)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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