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辦理及本府112年12月14日府人任字第1120249119號函諒達。 |
二、 |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 定略以,中小學教師自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其初任私立學校教師之學歷起敘,並依第9條相關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
三、 | 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核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按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第10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敘薪級低於逕以較高學歷起敘者,得按較高學歷起敘。 |
四、 | 另依釋字第287號解釋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旨揭解釋令自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生效日104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處分機關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
五、 | 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務必轉知教師知悉並積極妥處,104年12月27日以後新任教師具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者,倘有上開規定之情事,請盡速函報本府重行敘定教師薪級(非本府敘薪者,請其洽原敘薪機關學校),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俟本府重行敘薪後再行辦理各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更正事宜。 |
六、 | 檢送教育部原函及檢視流程圖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