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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訪客 - 人事 | 2018-10-15 | 點閱數: 768
說明:  
一、 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2日府行法字第1070191049A號及第1070191049B號等函諒達。
二、 旨揭法令業於107年10月2日生效,茲檢送「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份供參,並更正「花蓮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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