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3月1日府教學字第1130041802號函辦理。
二、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4月30日(星期二)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一)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二)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 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 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 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 行合作。
四、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五、 旨揭條例及申請113學年實驗教育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bit.ly/2RQrK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