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本所受理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活動經費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對於同一申請單位之補(捐)助金額,本所得審核計畫內容酌予補助, 每一年度 以不超過新台幣2 萬元為原則。且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20%自籌經費配合,但回饋金補助不受此限。 二、請貴單位依規定申請補助並檢附相關資料,旨揭要點已公告於本所官網(首頁/法規查詢/自治法規)供參。 三、另檢附花蓮縣鳳林鎮公所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供參。
進階搜尋
5人線上 (3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