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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3-07-26 | 點閱數: 111
說明:  
一、 依據112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57896號書函辦理。
二、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略以,教職員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三、 復查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60108330B號函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8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應配合辦理事宜說明」規定略以,96年12月31日前之3個月以上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至96年12月31日前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補實後得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惟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均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
四、 再查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略以,依教育部96年9月6日台人(三)字第0960130556號書函規定,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其退伍日或次日如適逢星期例假日之次日辦理回職復薪者,以退伍日之次日至實際回職復薪日前之期間,非屬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按:退撫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義務役軍職年資,爰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年資,又該段期間亦非前開合於採計退休年資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爰不得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五、 綜上,本府所屬教職員申請112年8月1日退休起,如具96年12月31日前代理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教師之代理年資,該段年資欲併計退休年資,請學校查證並檢附下列文件(以下全部文件均請檢附)辦理:
(一) 代理兵缺之令(或函)、敘薪通知書及服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之備註須加註被代理教師服兵役期間,並註明「退伍日」及「返校復職日」)。
(二) 被代理之服兵役教師退伍令或相關退伍日及返校復職日證明(函或到職單)。
六、 以上年資證明涉及教師退休重大權益,務請查明並檢附相關證明後,併同其他退休申請及佐證文件送本府辦理。
七、 檢附前揭教育部歷次函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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