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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7-18 | 點閱數: 820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7年7月11日部退四字第1074557770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 有關慰問金核定權責請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即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本權責核定,自即日起免報本府;失能、死亡慰問金仍須函報本府核定。
三、 受傷慰問金經服務機關學校核定後,依支付作業程序,本府所屬機關經費在「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人事費」項下支應;本府所屬學校經費在「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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