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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達 - 特教 | 2022-11-14 | 點閱數: 20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45420A號函辦理。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或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參照其立法理由,所稱「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其他具協助受詢問或訊問少年所需專業之人士,例如特殊教育老師等,合先敘明。
三、 少年法院(庭)依上開規定,請各級學校指派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其表意時,考量少年之身心狀況,以曾與少年建立關係之人為宜,建請優先指派少年現任或曾任之特殊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陪同出庭,並核給公假,以利其為少年表意提供專業之協助。
四、 前開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表意之特殊教育教師、輔導人員或其他專家,得依法院諮詢專家要點、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請求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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