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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2-10-03 | 點閱數: 266
說明:  
一、 本次修正重點:第3點新增第4項,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二、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全文及第3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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