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暨111年5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56212號函辦理。
二、查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1點:「兼任教師或校內現職教師每週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除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考量疫情期間校園課務調配需求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並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習品質,教師配合防疫措施請假期間,同意各校於統籌調配課務下,放寬專任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得不受每週兼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之限制,並免再函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