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5月10日府原藝字第1110094860號函暨「111 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勵計畫」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 參加110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取得中級(含)認證以下合格之本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二) 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參加110年度第2次族語認證,取得中高級(含)認證以上合格者。
三、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限:原自110年度族語認證成績公告日起至4月20日 止,延期受理期間至111年5月20日(五)。
(二) 申請文件:
1、中級認證以下: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期限內 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送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彙辦,統一請獎 ,逾期視為放棄。
2、中高級認證以上:申請人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以 紙本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花蓮市府前路17 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申請族 語認證獎勵):
(1) 申請表及資料切結書(請雙面列印)。
(2) 110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領據及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同一方言別之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同一方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 請本 獎勵。
(三) 同一方言別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四)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五、請申請人確實依照申請表(檢附之證明文件)檢核申請表件, 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官網(https://ab.hl.g ov.tw)-最新消息-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公告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