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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陳宥達 - 特教 | 2022-01-10 | 點閱數: 440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函釋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得否協助幼兒或學生在家之學習、評量等事項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國教署110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71082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之規定略以,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為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為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故,依上開規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係在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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