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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4-20 | 點閱數: 1497
說明:  
一、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58條及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的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查本次選舉投開票所將設置15所,每1投開票所設置管理員6人中須3人為現任公教人員,加上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2人亦須為現任公教人員,本鎮估算至少須75位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選務工作。
二、 依選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申請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鳳林鎮)。基此,本鎮選務作業中心於遴派工作人員時,儘量將其分派至與戶籍地屬同一選區之投開票所,或儘量接近戶籍地之投開票所;另主任管理員得斟酌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 30分鐘至1小時時間,供其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主任管理員則可於投票人數較少時段,由資深之管理員暫代 或請本鎮選務作業中心派員代理,在不影響投開票所作業原則下,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三、 本次選舉本鎮辦理縣長、縣議員、鎮長、鎮民代表及里長,5合1選舉,請鼓勵員工參與投開票所工作,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一)權利: 1、補假1天。 2、獎勵額度(參考上次合併選舉之額度,中央選舉委員 會選舉後另核定之,依規定屬專案敘獎,不列入機關敘獎額度): (1)主任管理員:記功2次。 (2)主任監察員:記功1次。 (3)管理員:嘉獎2次。 (4)監察員:嘉獎2次。 3、工作津貼 (1)主任管理員:3,800元整。 (2)主任監察員;3,200元整。 (3)管理員:2,600元整。 (4)監察員:1,800元整。 (5)警衛人員:2,600元整。 (二)義務:依選罷法第60條規定,上開人員可憑通知函向服務機關辦理公假手續參加本縣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若無法於平日參加者,鎮公所將另擇期於假日補辦講習,俾利投開票作業之順利進行。
四、 旨揭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召募期間,自即日起至6月30 日止,請將推薦人員資料依其意願或戶籍地送交鎮公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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