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9月16日府教課字第1100188658號函辦理。
二、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7條說明,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爰本部為使民眾從「心」認同本土語言價值,了解到語言流失的嚴重性,使社會大眾對「國家語言」有更多的認識與了解,特推動本土語言意識培力、培訓本土語言意識培力宣講人員,向本部所屬人員、學校教育人員及一般民眾宣導。
三、教育部於110年9月18日至19日辦理第1場次宣講人員培訓研習,現規劃辦理第2場次培訓研習活動。研習資訊簡要說明如下:
(一) 研習對象:本部及部屬機關(構)與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公務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行政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家長,每類至多10人,共計40人。
(二) 研習時間:110年11月6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3時,110年11月7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共計11時。
(三) 研習地點: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南市東區北門路二段16號)。
(五) 研習時數核發:全程參與研習者(需簽到退),將核發教師在職進修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研習時數,計11小時。
(六) 實作課程需使用電腦,敬請學員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
四、本次培訓研習內容詳見附件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