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
三、 | 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
四、 |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行政院(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