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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1-04-26 | 點閱數: 504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部本(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 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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