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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1-01-14 | 點閱數: 43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59341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第9條規定:「(第1項)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第5項)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三、 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 旨案疑義前經教育部國教署109年9月針對留職停薪(含兵役、侍親、育嬰、進修及借調等)、延長病假及公務借調等3種情形調查實務運作,其結果顯示各校作法並不一致,另參照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為避免相同議題於校內考核會與教評會作法不一,且考量現行學校遇有是類情形皆有一定作法,是以,教師於留職停薪(含兵役、侍親、育嬰、進修及借調等)、延長病假及公務借調等期間,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其於考核會有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選任後是否喪失委員資格,宜由校務會議議決;又其選舉或票選方式,亦由學校本公平、公正、公開及秘密投票等相關原則,由校務會議議決。
五、 另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64157號函及歷來函釋涉及教師留職停薪等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其是否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選任後是否喪失委員資格規定之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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