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61265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是以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除有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事者外,由臺銀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
三、 | 為避免追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本府前以108年12月6日府人福字第1080268795號函轉教育部同年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5328號書函,請各校務必於每年12月12日及1月12日後,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確認所屬退休教職員有無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並於每年12月15日(優惠存款續存前)及1月15日(續存後第一次付息前)前函知臺銀;如無辦理優惠存款或無但書情事者則無須函知。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