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00427號辦理。 |
二、 | 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請學校於適當場所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
三、 | 隨文檢附法規一份(如附件)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