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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0-09-04 | 點閱數: 545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8月31日部退二字第1094963642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 依旨揭109年8月31日令規定,政務人員不論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如係以其在職期間之功績為請頒依據者,得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增加給與;如係政務人員在職亡故或退職亡故後始追贈之勳章或特殊功績,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者,其範圍、領受比率及順序,比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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