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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楊雁晴 - 人事 | 2020-08-13 | 點閱數: 59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8778號函辦理。
二、 有關代理教師倘屬長期病假之代理缺,於聘約期間原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三、 惟旨案之現職教師係因病逝而改變其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此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學校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該名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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