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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1-10 | 點閱數: 134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
二、 教師或校長依退休條例第3條申請退休,如有特殊原因非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者,請貴校出具不影響教學之證明並專案報府核定。
三、 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生效,年滿55歲退休者將不再加發一次退休金,爰請確認貴校107年6月30日前符合55加發一次退休金資格之教師或校長是否有意願於107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如欲以特殊原因申請自願退休者,請依前揭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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