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56212號函及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10052438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依據上開函文說明三(一)辦理,並盤點可代理代課之師資人力資源,俾利維持課務正常運作,以維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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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