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0904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該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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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宋)